发布时间:2023-10-10 17:31:35文章标签:
前 言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做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为了让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要点让大家更容易获取,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由此编写此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31条,分五个板块分别对准备起诉要点、民刑交叉的处理、合同效力、责任承担、利息进行规定本文一一展开说明一、准备起诉要点,第1条至第4条,计4个条文。
通俗地说,这一板块的规定告诉我们准备起诉的案件是否为民间借贷、起诉时所需的债权凭证材料是什么、在哪家法院可以起诉、有保证人时怎么去起诉第1条规定民间借贷概念“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要点是借贷从借贷主体的角度,分为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金融借贷中金融机构为,除银行外,还有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组织。
这些金融主体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借贷,就不属于民间借贷,不适用该解释第2条规定是债权凭证及种类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来证明借贷关系第3条规定合同履行地。
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住所地,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通常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出借人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第4条规定有保证人的起诉。
有保证人时,不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建议出借人把借款人、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二、民刑交叉的处理,第五条至第八条,计4条该板块,主要规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与非法集资等犯罪有关联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5条规定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时,就只能做刑事处理,不再做民事处理第6条规定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处理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涉嫌犯罪,继续进行民事处理,刑事部分移送公检机关。
第7条规定以刑事案件的审理为依据时中止诉讼第8条规定借款人犯罪担保人继续承担民事责任三、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计5条合同的效力,是法院在审查所有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处理的问题合同有效,就按合同约定来确定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如按合同约定支持利息。
合同无效,就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时的后果来处理第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时间都不一样,在出借人提供借款实际完成时才成立也就是说,即使两个自然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双方签字即生效,若借款没有实际给到,借款合同也并未成立。
相反,其他主体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般签字即成立生效若一方不履行提供借款或者接受借款的义务,就会要根据借款合同承担责任,或者赔偿一方损失比如,某个人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般在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
第10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时成立第11条规定向职工筹集资金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第12条规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第13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该条主要列举了4种情形,另2种属于所有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与旧的规定相比,删除了转贷前的“高利”二字,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于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如何判断,《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2条规定“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②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该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出借人为自然人的,只要符合行为要件,也可适用该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③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也就是禁止职业放贷行为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高级法院或被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制定有关标准,不能比刑事司法解释的标准宽④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
四、责任承担,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计10条该板块罗列一些民间借贷实务中会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应如何判断是否存在还款责任、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第14条规定因其他民事行为出具的欠条等债权凭证,不是民间借贷纠纷。
比如,甲因欠付乙货款1万,于是出具《欠条》“甲欠乙1万元”乙按照《欠条》要求甲还款,这样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第15条规定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若被告抗辩已偿还,应举证证明;若被告抗辩没有实际借款并能合理说明,法院应予以查实是否实际借款。
第16条规定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举证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第17条规定原告拒不到庭处理,。
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18条、19条规定虚假民事诉讼认定与处理,虚假民事诉讼的一般是指原被告为达到逃避债务或损害他人权利等不法目的而故意制造不存在的纠纷并通过诉讼手段达到目的的情形。
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时,法院应综合进行判断一旦认定为虚假诉讼,参与者将可能受到罚款、拘留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第20条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的认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其不是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21条规定网络贷款平台保证责任,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若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其不承担保证责任;若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2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责任承担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若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若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23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的情形比如,甲向乙借款100万,签订了100万的借款合同,并同时签订乙向甲购买某房屋一套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当甲无法偿还100万时,甲将房屋卖给乙,欠款100万就是乙已支付的房款。
合同成立以后,甲没能还款,根据第23条的规定,此时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发生效力,乙不能得到房屋,但是在强制执行时,可以申请拍卖该房屋此时乙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401条规定,应该享有五、利息,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计8条。
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支付该板块主要解决如何计算合法利息第24条规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利息没有约定,当然不能主张利息利息约定不明,比如约定应支付利息但没有约定支付多少就是约定不明,此时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视为没有约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25条规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网站查询。
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第26条规定本金本金是计算利息的基数,一般是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第27条规定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处理不管如何计息,本息总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四倍。
第28、29条规定逾期利率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不管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贷,都要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的关键在于确定逾期利率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约定,同时约定的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没有约定的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者按约定的借款利率算。
第30条规定提前偿还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提前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第31条规定法律适用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适用法释〔2015〕18号关于利息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36%无效,已支付的应予以返还;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关于“新受理案件”的标准问题,实践中存有一定争议按照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2020年8月20日前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且已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在2020年8月20日(含)后登记立案的案件,应视为是8月20日前受理的案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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